在刑事案件中,有“黄金37天”的说法。所谓“黄金37天”指的是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与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之间的期间。在刑事诉讼中,这个期间属于侦查阶段,在这期间检察机关将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嫌疑人。因为通常情况下要历经37天的时间,因此在刑事辩护业内又被称为“37天黄金救援期”。
37天,并不是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任意决定的时间,而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最长刑事拘留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那么,这37天是如何计算的呢?从上述的法条表述“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我们知道公安机关从刑事拘留嫌疑人起,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法定最长期限为30天;从上述法条表述“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知道,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定最长期限为7天;合并后法定最长期限加起来就是37天。
为什么会有“37天黄金救援期”的说法呢?所谓的“救援”是指什么呢?这里的“救援”是从嫌疑人的亲属角度来说的,一般就是在自己的亲属、朋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以后,外面的亲友尝试把人从看守所弄出来。“弄出来”是通俗的说法,在法律术语上是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被刑事拘留以后,由于丧失了人身自由,被拘留的人无法完全自主利用法律救济途径为自己争取应有的诉讼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亲属、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律师等相应的诉讼权利。其中,律师被赋予了更多的特权,比如申请会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基本案情,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听取意见等。所以,如果有亲属涉及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严重的罪名,建议有经济条件的家庭应该咨询、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于一些所谓的中间人“有关系,能拿钱捞人”的说法,一定不能轻易相信,谨防上当受骗,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最后,还要就黄金37天的时间做进一步的说明。黄金37天只是侦查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法定最长期限,实际上还有另外两种期限,一种是10天,一种是14天。从前述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可以得知道,一般情况是下10天,即侦查机关的3天侦查取证时间,再加上检察机关的7天审查逮捕时间。另一种情况下是,14天,即侦查机关在3天的基础上延长4天,总共7天的侦查取证时间,再加上检察机关的7天审查逮捕时间。所以,准确点说是黄金10天、黄金14天和黄金37天。
无论是10天、14天还是37天,最佳的策略都是尽早介入,更准确的是尽早咨询、聘请专业刑辩律师,由律师尽早介入,并就侦查机关的提请逮捕或者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提供相应的律师意见,以达到实现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样相对自由的强制措施。当然,如果是真的触犯了刑律,该接受刑罚的肯定是无法避免,只是说通过律师的介入,借由律师的专业,更能保障被拘留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