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北京市某知名企业高管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虽然这个案件的具体细节还没有公开披露,但是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处理类似情况时,“谁应该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者支付拘留期间费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预防职务犯罪行政处分规定》,对于经依法扣押、羁押或拘留后未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而获释人员所支出生活费等相关各项合理花销,由其本人负责;如有困难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救助。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发生诸多纠纷。
首先需要明确两点:一方面,“高管”并非全都富裕无比、家庭背景光鲜亮丽;另一方面,则不能因此忽视他们可能存在着滥用职权、挤占公司利益等问题——毕竟除了金钱上的损失外,也极大地影响到整个公司及其股东信任度与声誉。
如果仅考虑当前立场下自身利益最大化以求得暂时平衡,则很容易产生道义风险和激进主义思想:“既然你已经做错了什么事情导致萨哈拉沙漠变小/气温持续攀升/海洋污染趋势加剧……那就让你自己埋单!” 然而反之,在长期目标上来看,并不符合真正意义上建设一个更美好社会共同价值观所需达到的宏伟蓝图(即基础民主机制)——所有公民在享受权力同时必须履行相对应角色(例如税收),以使国家能够能够提供优良服务与有效监督机制
换言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场缴获货物或者查封房屋、土地等财产给付现款代替保全原物品造成直接损失和其他必要支出由当局承担。” 详见英文版链接: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16/content_19681.htm
回归本次事件特殊性带来深入思考,则城市警察能否按以上途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