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治安保障的重要一环,刑事侦查和法律制裁在维护公序良俗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不得不直面一个尴尬问题:即使是最严格、最完美无缺的处罚系统,仍有部分人能够逃脱惩罚或者再次犯案。
除了技术上可能出现失误之外,在这些被称为“职业”的罪犯身上还具备另外一种特质——他们拥有自己极其复杂多变却又深入人心、涉及哲学层次甚至超越语言所能表达出来规模空前庞大并陡峭如山峰般突兀异常强大影响力量——那就是“心理”。
从某个角度讲,“思考”、“情感”,以及它们交汇产生成果和后果等都可以归纳到类似于信息处理论(Information processing theory)之类更加科学化地描述过程当中去。“行动”则显得更多由习惯性反应决定,并不能同时阐述其中所有因素;但总体而言,“精神状态”这样非常泛指性较高但内核却相当清晰明确(毕竟任何时代、文化背景下都存在各式各样名目芸芸导向迥异意义参差万态类型五颜六色)概念比其他单项准确定位容易进行有效控制和预测。例如,如果你觉察到某个群体开始变得暴戾好斗,则可以通过提供教育资源改善群众素质;如果发现基本价值取向偏离正确轨道,则可开展相关政策引导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回归刑事侦查领域来看,帮助警察能够洞察能否将此人列入合适范畴并据此采取必须手段打击其活动需要知道两件内容:
- 该对象已经造成了怎么样损害。
- 这个结果源头究竟能找到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