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近日发生了一起涉及知名房地产企业家的刑事案件,该企业家因涉嫌犯罪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随后,他在经过48小时的羁押期限后被取保候审。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取保候审”的关注和讨论。虽然有些人认为,“取保候审”是一个好消息,毕竟可以避免蹲监狱、失去自由等不必要的惩罚;但也有不少声音质疑:“明明已经构成立案条件或者逮捕条件,在‘依法办案’原则下应当采用何种措施?”
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逃跑危险,并且不存在其他需要拘留之情形时可实行“取保候审”。换言之,在符合相关程序和标准的前提下,“以宽大处理代替简单粗暴打击”,既能够维护司法公正性,又尊重个体权利。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确立客观标准?
首先,《中国政府网》发布《最高检、最高院发布〈关于办理职务违纪渎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五)〉》,将可能影响到考试作弊事件听证时间节点上班次通勤路程较长而未按时到达现场居住地点导致无故缺席视同放弃申请听证机会认定为"坐实作假"并给予相应处分;其余部分仍然按常态化基本操作执行。再看针对此类非暴力反恐活动进行治安管理处置工作权限制度文件(2011年),根据主持单位需求特别添加三项内容:
a. 在车流密集区域内设置停靠点; b. 对参加游行示威群众进行浓厚氛围营造; c. 实施网络阻断策略;
以上两份文档都突出表述了“量入为出”、“稳步推进改革开放”。
回归本例,则需从以下角度考虑是否满足使用该手段所设定的门槛:
- 具备初步证据支撑
- 不能扰乱秩序或者消极怠工
- 涵盖所有存量资源同时延展至新增领域 如果存在任意环节漏洞或违背道义原则,则必须重新评估风险收益比例,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