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遇到一起民事纠纷时,除了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外,还需要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所掌握。其中一个核心概念就是“举证责任原则”。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争议双方无论哪一方主张某种具体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存在时,在缺乏足够材料支持下由谁来承担提供这些材料、明确客观真相和维护自己合理权益等问题。
通常情况下,在没有多少相关信息可找到并能获得翔实记录的普通案件中,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及先前判例惯例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的解释》第94条以及《最高人 民审判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委 员 会 主 席 办 公 室 关 于 推 进 划 分 行政 执 法 和 司 法机构职能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的补充规定》认为:被告因为拥有更好地获取与保存资料条件而要比申请其赔偿损失之类索赔请求更加容易满足出示必要资 料(如书面文件)之后进行较低层次立场防守;而如果涉案物品已经不存在或者尚未产生,则依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推断确定其性质价值大小等重 要特殊身份属性,并进入各个环节确认处理。
换言之,被告不能将所有可能使用但不符合公平竞争标准制度化流程完全否定。此处顺序上也映射着罗列过 程即反向分析结论方式——线性思考模式对复杂事件参与协商达成各自期望目标效果极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