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必须听取各种证据并进行评估。其中一个重要的角色是“证人”。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证人”呢?
首先,“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证明实情或者提供相关信息的目击者、知情者等出庭作证。但是需要注意,在严格保护个体隐私方面,一些特殊群体如医生、律师等职业工作者可能存在与客户之间签署了保密协议导致无法出庭作证这一问题。
其次,“单位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内部知悉案件情况及相关资料”,比如公司负责人或员工也可被视为“代表性‘见闻’”对于案件本身所涉对象(公司)发表意见。“代理参加诉讼”的当然也包括律师会计以及其他专业服务团队。
值得强调两点:1. 家属关系不能影响到他们提供真实有效信息 2. “陪同翻译不算做正式‘书面文件’”即使口头表示该项内容合规而未经审核形成书面材料,最后依旧不会纳入裁定结果范畴.
此外还有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报告等文书材料均可被认定有效;监控视频虽具备直观效应但如果没有确凿时间地点则因缺乏足够指向性将难获采用;电子邮件通常由系统生成IP地址落款来确认发送时间地点甚至是否已读而非用户单方解释故容易受舞弊操作影响需谨慎使用…
总之,在任何时候在场辩护律师都应该尽量遵守礼貌积极配合;同时我们每个公民亦应更好预防欠佳社交信号产生误读曝光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