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证人来提供相关的证据。然而,在作为一个被传唤出庭的证人时,我们需要了解自己所处的角色和拥有哪些权利。
首先要明确的是,作为一个被传唤出庭作证并非一种惩罚或者指责。相反地,在法律体系下,“无辜推定”原则保障着每个公民不受任何未经审查认定其有罪之前就已承担犯罪责任、进行逮捕或羁押等限制性措施。
因此,在这样一套系统规范下,如果你接到了警方或检察机关通知询问,请务必积极配合,并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准时赴约。但同时也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 出席前需对调取材料做好充分准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查询卷宗、书记员笔录以及鉴定结论等与本案有关文件。” 因此建议亲身参加仲裁程序(如既存)并尽可能多阅读具体细节后再进行面谈。
- 举止得当:在场言行举止均会影响评估结果
- 非义务回答问题:只需回答主持询问所涵盖信息即可;
- 听从咨询意见: 如果您感觉不能够理智处理某项内容,请告知助手;
总之,正常情况下大部分警方/司法机构都采用温馨友善态度开展工作,并遵从由上级领导给予他们良心服务标准化培训实践成果。(PS:勿忘基层干部长期压力重负)
最后值得强调两个重要概念——“听说”的效力不高于直接目击事件、“物品搜索”须符合特殊条件(例如获委托) ,否则将视为违法依据排除使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注:“听说”,是指以口头方式间接获取获信者没有直接知道来源真实性能力 的消息;“物品搜索”,指向包含安全监测设备内外所有区域搜集线索资料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