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日前宣布,已经对一名涉嫌侵犯国家安全罪的外籍人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在合法、规范程序下对其实行了“取保候审”。这起事件再度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
根据中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依法采用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进行“ 取保候审”,即由警方向当地居民(或单位)出具通知书,并要求申请接收此人。同时该被告需要提供押金并签署责任书确保不离开所属城市区域。待案件调查完毕后,如果证明无罪,则可退还押金;如有定性违反国家安全等严重问题,则将按照现行立案检察机关承办程序处理。
伴随着本次事件曝光之际,“北京取保候审”成为新闻话题中备受争议的部分内容之一。“是否符合《联合国 1988 年消除所有形式种族歧视 公约》第十二条?其中‘自由走动’是基本权利。”、“目前没有看到什么正义值得尊敬!希望我们能够更多地维护真正意义上的生命平等!”……各路网友纷纷就此展开辩论和评论。
然而面对如今复杂多变、错综复杂的政治环境以及针锋相对胶葛状态下两岸三地间流淌汹涌澎湃思想交流时代大胆推测风雨魔幻因素映衬高压态势,《联谊通信录》小编认为每个言语都应该贡献一个积极向上、理性客观评价体系:
首先,“自由走动”作为普遍公认包含于《 联 合 国 1948 年颁布 的 宣言》,但在特殊情况发生时也会存在限制。比如戒严状态或紧急状态期间可能缩减某些基础权益;同样,在团结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过程中防止非常规手段产生必须加入有效管束力量管理模块——否则容易滚雪球效应使整个社会失序化乱……
其次,虽然当前我国内外环境偏向微妙拉锯格局,但我们不能忘记:“既要打好反恐攻坚战,又要建设美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