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不同种类、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证据都有其各自特点和作用,本文将介绍几种在刑事案件中比较重要且经常使用到的证据类型。
- 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说明犯罪行为发生或未发生,并对认定犯罪分子身份及量刑起着决定性影响力的物品、文件等。例如:目击者提供现场看见被告人实施某项违法行为;衣物上残留了受害人体液等。
- 链式推理型间接证明
链式推理型间接證明即通过多个单一間導致終極结果之間關係而形成一个完整調查鏈條來向審訊方展示可靠證據并最終得出结论。这些数据通過逻辑思考来建立该调查方式,在没有确凿实际佐料下无法获得有效信息阁下責任所需資源以允許評估每個單元是否合乎邏輯連結和因果關係。
例如: 案情描述——赌博窝点地址知晓 —— 警方执法捣毁赌博窝点抓获嫌疑人 —— 嫌疑人手机内部藏有大量涉黑资料 —— 司机收钱给嫌疑暗送锒铛入监.
- 手写笔录
手写笔录 即询问过程记录, 是從原始材料获取信息时必须完成任务内容之后拥有正确沟通技巧与语言表达能力进行交流记录, 还可以帮助全面地探究事件背景 ,还原当时情境 。但由于筆跡易变造假也会导致互相牵连令司法效率降低,如何保障审讯公正就显得十分重要。
综上所述,《民诉》规定,“贷款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约束”的效力极弱甚至可能无效。“书面”包括电报、传真、“信纸/回执邮政快递/网络传输”。虽然《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首先检查从他们身上或者车辆里发现 的东西……”,但如果找到其他值班员工具箱里放置开锁器皿,则不能简单认为是他家产业心态问题而必须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