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被告人可能获得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以暂时回家等待后续处理。近日因肖华案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
肖华曾任某公司高管,并涉嫌违法行为受到了司法机关调查。他选择“认罪服法”,并且提出申请,要求能够以北京居住地作为执行地进行监视居住式取保候审。
这样做背后包含着令人深思、值得探究的问题:首先,在尊重个体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如何平衡?其次,在司法程序上应该对自愿认罪者采用哪些特别规定?
针对第一个问题,《刑事诉讼立案标准》明确指出:“侦查工作需要将可疑对象实行拘留或者逮捕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证据表明犯罪事实存在;2.有证据表明所涉及财物来源不正当;3.拘留期限已经达到或即将超过最长时间。”
而就目前来看,没有理由说明我们无需考虑“恰当手段”的使用是否真正有效果。“放心把我带走吧。”这种情形只是宣传片里才会演出来——现实生活中需要更多纠结和费力气去整治。
再说第二个问题,《大众警察》杂志编辑周春花表示,“如果被告能主动向检方交代全部违纲内容,则不能加重量刑。”但同时也观点称此类政策容易滋生新型敲竹杠、“撒谎牵线”。
总之从以上两方面分析看, 对于同一个具体案件而言, 既要坚持原则底线, 又要协商解决好相关难题.
因此本文呼吁社会舆论角度相互协助起来营造良好环境: 政府部门运用职责所在优势建设统一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公民积极参与推进普遍知识技巧培训计划; 新闻垄断局面打破促进多元声音展示……唯有这样才能使 “北京取保候审” 进入清流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