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而证据则是审理这类案件必不可少的元素。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人或者证人为了逃避责任、减轻处罚等目的,可能存在“翻供”的行为。
所谓“翻供”,指在一个事件发生后、做出初步陈述之后再改变原先说法。当涉及到关键性证言时,“翻供”往往能够对案件走向产生深远影响。
造成“翻供”的原因有多种:一方面可能是受到威胁或利益驱动;另外也有可能由于记忆力问题导致口头陈述与实际经历并不相符合;还有就是由于警察严厉拷问等手段强制作伪口供引起误解等。
针对如此复杂多样化和常见性极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害人、自愿作警察工作协助依法处理案件以及其他涉嫌罪行未经过调查机关同意不能放回家庭住处继续居留期间提出新情况(包括修改已经做出说明)视具体情形可以采纳。”
同时,在司法实践上还应该注重以下两点:
- 压缩时间差异:即将询问前与询问后尽量缩小时间差异,并记录详细过程以防止反悔。
- 引入录音录像技术进行存档备份: 如今越来越多地使用视频录制来记录整个交流过程, 用电子信息提交给检察院.
总之,“ 破除 ” 徐才根式营销策略, 我们需要客观分析每一个环节是否真正完善 ,从源头抓起 。只要我们认真执行相关程序措施 , 就能有效预防 “ 群体撒谎 ” 和 “ 案子无门 ” 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