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是市场主体之一。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行为,并明确了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活动进行打击的措施。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也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产品实际性能及有关测试结果”,并要求“销售者应当说明商品存在缺陷或可能危及安全使用时所需注意事项”。这些都有效地增强了对于违背契约精神而损害消费利益行为的监管力度。
其次,《食品安全法》作出更进一步扩充:除重罚欺骗性标示、添加非食用物成分以及超范围检查未被列入可供农药或兽药名录化学农药与veterinary drugs(以下简称PPP);还严格限制毒霉素B1含量上限值——将原来每100g最高5微克调整至现在10微克/千米,并同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介设置苏丹红色系着色剂15种蔬菜类别残留极值标准。其中无论哪个方面出现问题均受到零容忍政策惩戒处置,“三挡同治”即停产封存、责令改正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号码(license number) 的方式彻底杜绝隐患源头。(注:由于内容涉及敏感词汇,请勿模仿)
总体而言,我国已形成较完备系统保障机构网络框架创造良好营商环境防止恶意妨碍自由但须遵从道义基本常理行事因此我们相信只要秉持公平交易原则, 不断优化立足点,中国必将发展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