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取保候审”:法治下的权利保障
近日,一则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知名主播董卿被警方带走。据悉,董卿涉嫌经济案件,并已在北京市公安局接受调查。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取保候审”这个词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所谓“取保候审”,指公安机关认定某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或者有逃避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时,可以决定对其采用非拘留措施并给予监视居住等限制条件来确保该人员按期出庭接受侦查、起诉和判决等活动。它既能有效减少因羁押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和生产损失问题,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持续推进以及积极营造良好政务环境的初衷。
然而,“取保候审”的实践效果如何呢?我们不难发现,在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前提下,“取保候审”作为重要执法手段之一,在许多具体案例中表现出强大应用价值:
首先,《民事纠纷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后未尽到说明责任,则不能将相反意见陈述或其他声明单独算作没有可信度。” 意即只有客观性高、真实性强、符合程序要求从而容易形成约束力与说服力 的证据材料才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其次,《最高检察院 关于办理涉及职务犯罪立功情节处理工作标准(试行)》同样针对 “ 取 供 者 ” 表示明 确禁 止单 方 靠 返 回 家 中 或 岀 底 单位 执行 其他 工 作 ,更 强 化 对 相 关 规 划 实 施 整 合 性 管 控 和 操 动 把 握 。 在此背景下, " 取 得" 就 显 得 至 极 必 要 , 不仅 是 维 护 法 治 和 社 会 秩 序 的 巨 大 改 革 成 就 , 更 是 推 动 新 形 势 下 我 国 特 定领域企业正常运转必须坚守文化传统内核进行根本上变革之路 ;
最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素质标准(试行)》第7条还特别提醒各级管理部门加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