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有一种犯罪类型被称为“不当得利罪”。那么什么是“不当得利”?该如何认定和惩处这种行为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胁迫等手段或者滥用职权、地位形成便利条件,在贷款、招投标等活动中获取了未经合理报酬的财物或者其他收益,并造成较大损失后果,情节恶劣且社会影响恶劣的,则应以非法占有论处。
可以看出,“不当得利”主要指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未经合理报酬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比如,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虚构资料使自己胜出并因此获得高额回扣;或者冒充公检法机关实施电信诈骗行径并从受害人口袋里掏走钞票等都属于此类案件。
对于上述案例来说,如果其涉及数额巨大甚至引发重大社会影响时,则将触犯我国相关治安管理条例。若无特别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解释(二)〉处理组织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徇私枉法案件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指出:凡是与开展商业活动相联系取代原则性选项产生效力所签订之契约皆可视同前两类奸淫舞弊取代原则性选项产生效力所签订之契约”。
总结来说,《刑事立 法与司 义 实务参考书 (修正版) 》亦提到:“本 置 非常注 意‘ 不 当 得 利 ’ 的概 念 ,通 常 是 意 思 ‘ 虚 假 行 销 ’ 和 ‘ 运 动 取 后’。”
由此可见,“不当 得 利 ” 并没有一个统一简单清晰 的定义 。只能基于每个具体事件进行量化分析评估是否存在 此 类现象 ,然后再制 定 相 应 处 理 方 式 来 维 护 社交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