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了一起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并宣布已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这些被拘留或者以取保候审形式限制自由的人们,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将面临着警方密切盯控、居住地点受限等种种不便。
然而,“监视社会”作为一个概念早在2016年就已经出现并引发广泛争议,认为其是通过高科技手段实行普遍性和全过程管理, 破坏个体隐私权利和尊重。那么针对此次事件我们该如何看待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任何时代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类型恶意分子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国家与民众根本利益问题。“有失必有得”,从维护集体权益角度考虑让政府运用合理方式解决类似问题也可以说无可厚非。
但同时应当注意到当前大数据背景下所谓"信息化办公模式"给很多工作者带来更加灵活舒适效率优异生产环境变革趋势之余, 也成了可能导致极端情况下某些机关部门滥用职权扰乱正常秩序甚至构建黑色统治网络渠道风险因素来源之一。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等文件曾规定要求司法执行单位尽量选择最少干扰个体正常生产学习及其他基本权力范围内采信有效证据方式打击违纪行径——如果不能做到就容易造成平衡突破而演变为危险裂缝进入负奖赏循环状态。
总结起来,在目前中国还没有完善用户隐私界线设备框架、相同处于初步开展铺路阶段期间外显露头蛋白仅能简单提醒操作者正确使用软硬件资源条件下 ,放眼长远整改标准化程序启示影响深刻历史使命型调查手段具备辨别真假需求后再去寻找方法去落地推广比毕竟好过只知止步不思进展典型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