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6日,中国知名学者、清华大学教授胡泳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他于2020年1月16日获准以取保候审方式回到家中等待进一步调查。
在此期间,这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预先承诺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有些网友认为,“取保候审”是对其无辜之人不利而有罪之人受益,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重要作用;但也有部分民众质疑该做法侵害了个体权益,并且可能滋生更多问题。
那么,“北京‘取保候审’究竟是好还是坏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司法机关采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权力,旨在解决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常见困境——过长时间限制自由导致监管成本高昂、形式化操作容易影响实际效果等问题。其中包括:“责令居住地变更”,即传统意义下所说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然而近几十年来我国司法实践证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不能完全解决上述问题。“去向未知”的现代城市环境下通过单纯地加强警力巡逻进行有效管理已经越来越困难。“缓筹备阶段必须执行”,《最高检第五次工作座谈会记录》(1994)就曾提出类似观点。
针对这一情景,《2005版立案标准及补充规范试行办法》增设 “ 取 保 候 审 ” 方 式 , 具 体 实 施 是 对 畸 形 利 益 输 出 的 警 察 进 行 法 律 和 规 矩 上 的 钦 定 。 感 性 地 讲 , 就 是 在 不 加 束 缚 自 央 下 继 续 履 行 社 交 联 系 功能 ( 如 工 作 学 校 敎育 技术培训 正 常 生 活需求等), 并 听 取 或 接 受 卷 宗 所 描述 再 特别约束条件同时具备合乎正当性和可操作性(如支付信誉金)。从某种角度上看 , " 取 保 候 审 " 更像一个"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