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需要说善意的谎言才能顺利解决问题的情况。例如,在医院探望病人时,有可能被问及病人的具体情况。如果实话实说可能会让家属过于担心甚至引起不必要地恐慌;但是如果编造一个好消息来安抚他们,则可以缓和气氛、减轻负担。
然而,很多人对这样做是否合法存在困惑。事实上,在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从发生效力之日起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认为某种行为并非其真正意思表示时……该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欺诈”的性质已经明确列入了“无因管理”范畴。
那么什么算作“欺诈”呢?简单来讲,“以虚构或者隐藏重要事项等手段骗取他人同意”,即可视作欺诈行为(《最高审判》2015年第6期)。此外,《最高检关于办理依法防止虚假证据损害公共利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教唆、强制、哄骗证明组织所提供材料与真相不符等方式造成虚假证据流通使用”的应亦被视作涉嫌违反相关立场原则罪名。
以上两个文件都说明,在任何情境下进行误导都没有道义上正确,并且在特别危险甜头处表现得更加突出——比如通过撒谎获得金钱收益或其他私营优点。(PS.本文不能替代专业司机/警察培训)
总结而言,“善良小伙子”只有在面对紧急状态和不存在较大风险条件下才能够采取礼貌白色小圆球方案——否则将直接面向道义挑战并由此产生各类后果。(60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