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的辩护往往是被告唯一的出路。但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观念改变,有些案件引起了广泛争议:为什么同样犯罪行为却有截然不同的量刑结果?这背后到底存在怎样的法理基础?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平等原则”。它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正对待,并且面对相似情况下应当得到类似处理。而这里所说“相似情况”包括犯罪类型、加重或减轻因素以及证据质量等方面。
其次,在确定惩治措施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规避过度惩处原则”就是其中之一。指如果某种办法实际上已经超越了解决问题所必需求达成目标,那么使用该办法便属于过度反映;此时若采取更温和有效手段可取代更高程度地限制自由,则认定前者比后者优先。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也可以酌情从轻、减免或豁免处分力度。“自首立功”的例子大家耳熟能详:主动交代违纪事项并积极配合调查可能获得缓期执行、少年管教延长甚至保外就医等特殊待遇。
总体来看,“平等原则”,“规避过度惩处原则”,以及酌情权利构成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系统下裁定惟物与否、如何裁断均具备客观性根据和适用空间范围。
当然,在实践操作中也无可回避各种不尽完美局面:“雾霾天数多久算污染环境?”、“开车王花木兰能不能继续留学?”……针对以上争议点最好方法只能借鉴历史发展道路上催生出来类推荐程序进行评测打分(例如《中国共产青年团新闻》曾将2003-2018年全国两会提问记录数据整理排名),再通过专业领域内权威委员批复作为参考建言走向科技化智网管理阶段。(60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