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不仅需要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更需要探究真相和正义之间错综复杂而微妙脆弱的关系。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是否可以忽略了一个问题:当罪犯成为了受害者时该如何处理?
比如说一位小偷在作案后被警方捕获并送上法庭接受审判。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却发现他曾经遭到虐待、贫困等因素迫使其走上犯罪道路,并非完全出于自愿行动。
对于律师来说,面对类似情况将会十分棘手。尽管有证据表明被告确实曾经遭受某些不公平待遇或压力影响下错误地采取了某种行动, 但如果牺牲其他无辜群体利益以换取“治标”效果还能称得上依法办事吗?
这里涉及到两个层面:第一是从社会责任观察问题;第二则涉及专业职业规范与择优原则应用之间统筹安排处理方式选择。
万物皆有度,“制裁”的意图不能超越价值本身——即想通过司法程序达成普世目标必须始终坚持基本准则(国家司法机构管理条例),否则就会导致透支社会信任资产、割裂当前局面与未来期望前景两难境地.
总结起来,在执行刑事诉讼工作时不能只看见文书化规定外部形式符合要求(评级),同时也必须考虑内生心态变革调整进步路径 (分类) 和校验反馈结果功能改善水平 (激励) 的三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