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的新闻中,北京市公安局通报了一起涉及网络赌博案件。其中,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对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又不必羁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决定不立即执行逮捕时,由其家属、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担保,并签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书》,作出认罪悔过和积极补救等承诺后获准回家待查看管状态下接受调查活动方式。
这种控制手段主要用于打击轻微刑事案件以及非暴力、非恐怖性质且具备社会危险性较低的重大复杂经济类困难证明问题等领域内相关违纪违规行为。与此同时,“取保候审”也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标志:表明我国司法体系趋向更加完善和民主化发展方向。
然而,“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无限期地放任嫌疑人自由活动。相反,《最高检关于监视居住规范运用若干问题》(以下简称《解释》)就针对该控制手段进行了详尽阐述:
首先,《解释》强调监视居住程序需要符合条件: 犯罪嫌疑对象未到场;存在移送量创业务情形;不能排除本次入户搜索可能导致影响正在开展工作进度甚至失败风险情形; 需求收集物品/资料无效时间超过24小时;
其次, 对各级部门来说必须遵从原则: "专项管理"、“精准分类处理”、“分级负责”。
再次, 通过建设全覆盖式数据共享平台确立信誉评价系统.
最后,《解释》还特别注明:“如果第三方(如银行)配合警察偷窥个体信息将面临处置。”
因此,在使用“ 司 法 監 控 ” 进 行 “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 的同時 ,我们也不能忘记去推動國內外業務發展 , 滿足客戶需求 。唯有坚持以上四点原则并落实好每一步操作流程,我们才能真正做好维稳工作、构筛建设服务企业之基础,并守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