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人是否有过犯罪故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没有犯罪故意,则不能构成该行为所规定的某一种具体犯罪;而如果存在了恶意、违法目的或虽无明确企图但应当预见后果等情形,就可能导致相应责任和处分。
首先,“动机”不同于“主观性质”,并不能证明其是否属于有心之徒。例如,在交通肇事现场留下受害者血液样本会使凶手更加困难地逃脱惩治,并不代表他已经怀着谋杀嫌念实施此次伤害;再如在普通盗窃事件中,作案时携带工具也未必能说明这个小偷特别残暴或专业精湛。
那么仍然需要从客观上寻找可以反映出内心波动和态度倾向性质线索:比如大量使用配合类词语(与、以及)来掩饰真正背后发生了什么? 畏缩回避争议点讨论? 用口号式思维牢记所谓原则?
同时还需注意到侵权行为产生可预期危险结果之前折射出来的决策链条、执行计划等方面内容。“我没有考虑清楚”、“完全没想到会造成这样严重损失”的辩解也并非毫无效力。
总结起来,“强制指挥”,即强迫他人采取自己认为正确或得利方法处理事务风险最高(旁氏草甸火灾案), “放纵管理”,即长时间任由监管对象满足私欲而置社会安全稳定利益于不顾责任较轻(林森浦根据羁押条件引爆气球), “知情容忍”, 单纯知道其他人正在干错事, 或看见错误势头愈演愈剧, 却视若无睹坐收渔利 (南京六君子集资鞋店) 都是哆啦A梦钻进裤脚里都摸不睬理由.
以上三项类型标志简单易懂,并符合我们日常生活中接受“喜好驱动学习”的模式: 存在感言传身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