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维护交易稳定的重要手段。但有时候当一方不能履行自己应尽义务时,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违约金来进行补偿。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可以请求其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赔偿;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得设置或者减轻违约金:
- 损害赔偿责任:如在建筑工程等领域发生质量问题,并且由此引起其他人身体伤亡或物品毁坏等后果,则无论是否存在特别协议都必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 过高惩罚性质:即苛刻地限制被侵权人主张索赔、过分增加原则上已取得实际利益之部份金额、以及预先设立过度高昂或不公平之解除费用等方式均视为侵害消费者公正与诚信原则而被禁止。
- 证明困难:指因涉及到技术含量较大(例如专利授权)使得确定具体损失数量变得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最低标准”——以向投资者收回所需时间计算出现值并乘以一个适当系数。
总结来说,《合同法》确立了使用和设立违約款项该注意点,既能夠满足契約执行期间各参与企业舒适感进展底线,也能防范道德风险产生从而强化经济安全环境形态下市场竞争呈现更多元化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