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证人出庭作供成为了很多案件能否得以顺利审理和依法裁决的关键。但是,在面对复杂、恶劣等场景时,如何保障并正确运用好这个环节呢?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宣誓作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阶段或者开庭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后有知悉与本案相关情况而应当宣誓”的自然人和组织机构负责人都可以接受宣誓。
其次就是“主观意志”问题。即是否真实反映了所掌握的信息?这方面常见考验包括检察院提前通知被传唤到庭听取指认或说明义务,并告知其权利;还有对于可能涉及伴随现象(例如交通肇事)等状况进行详尽排查。
此外,在出具笔录方面也需十分严谨小心。比如说不能编造不符合真相、存在误导性内容; 不能向他人泄露该笔录内部信息,更不能故意捏造原来不存在或已消失文件资料. 如果一个警察/公安干警参加采集协会签字推荐信活动,则必须注意避免使用职业身份私自收钱.
最后提醒各位读者们: 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当中,特别是在涉及到刑罚政策和社会稳定化问题上,请大家坚持客观立场, 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提高群众满意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