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言不足,罪名难成"——刑事案件中的关键因素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的定罪与否往往要依赖于各种证据。而其中最具有说服力和决定性作用的莫过于现场勘查、物证和口供等直接涉及到犯罪行为本身或者间接说明其存在的材料。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会发现一些情况下这些所谓“铁证如山”的东西并不能完全达到效果甚至无法使用。
首先来看现场勘察:它通常是通过警方初次出警时进行记录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以确定事件发生地点、时间以及可能遗留下来的迹象,并根据该信息指导后续调查工作。然而问题就在这里了:如果当时没有保护好整个案件处理环节同时确立起有效沟通机制,则极易造成重大失误(例如清理卫生间导致原始DNA丢失)。又比如一张照片拍得角度偏差稍微大了那么几厘米都能影响评价结论,并使某项结果变得毫无意义。
其次再看物质取样检测: 在化学分析领域内普适应用着气相色谱-质谱联合技术( GC-MS ) ; 超高分辩率电子显微镜 ( HRTEM ) 等令人惊艳科技手段 。但即便如此 , 这类精密设备也需要付出巨额投入才可购买、运转 。 鲜血探测剂 ( Luminol ) 的反应时间只有十秒钟左右 , 满足忧心忡忡家属急需验证真伪 , 却又容易产生干扰与虚假阳性信号 . 更何况还要考虑正确采集样品解读数据突围自认专业局限,
最后回归口供问题, 口述传闻之下滥竽充数悬垂不止已经深入民心. 冷静总结多年审讯经验可以提醒我们必须坚持以下三条底线 :
- 審訊記錄正確無誤
- 完善詢問程序與尺度
- 坦白从宽四级奖惩政策平稳紧跟
总之,在一个复杂动态变化社会背景加上司法体系日新月异更新进步形势面前,“断章取义”、“漏洞百出”、“海星皆知”,任何错误推算单向思路都将招引灵敏眼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