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北京发生了一起“女子自掏2000元赎夫”的案件。该案引发社会关注,因为涉及到的人员都是普通市民,并且其中一个嫌疑人被警方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处理。
所谓“取保候审”,指的是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调查后,由公安机关按程序决定将其放回原住地或者指定居所等待进一步处理。这种方法虽然不同于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但实质上也可以视作刑事羁押手段中的一种。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取保候审”呢?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不能证明身份和住址、可能会销毁或伪造证据以及其他需要限制活动时可以采用。”换言之,“取保候审”只有在确有必要限制某个特殊对象行动时才能使用。
而针对此次事件中涉及到的两名男子,则存在着很多值得商榷和质疑之处:首先,在当事女子没有报警并表示愿意接受道歉金后,“敲诈勒索”的构成条件是否满足?其次,在没有经过充分核实相关情节前就直接启动了非常规羁押手段是否符合正当性?
从以上问题来看,《刑诉法》第十五条还明确规定:“任何未经裁判机关认可与监管部门执行相应职责外单位占用办理拘留设备违反本条例最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权利已取消;违反治安管理领域内禁止私设收容场所有权已移交至地方各级政府。”
综上考虑,《无罪推断原则》在司法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即使出现了类似于本文提到事件里面这样复杂棘手的问题——比如说既想让真正肇事者付出代价又避免错误导致较大影响——我们也不能轻易忽视它带来更深入思考话题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