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恶意欺诈是指以虚假、隐瞒或歪曲事实信息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知从而达到自己不正当利益目的。这种行为已经被我国相关法律明确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在职务便利条件下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在未造成重大损失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伙同三人以上作案;
(二)使用虚构公司名义进行骗取;
(三)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让受害者签字转账等方式完成交易。
如果该类恶性欺诈导致严重社会影响及另外个体和企业产生极其严重经济后果,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五十九条“集资诈骗”与第二百六十号“合同诈骗”的相关内容, 并将面对更加严厉惩戒——最高可细至无期徒刑!
此外,《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 》也明确了网络空间内反传销违约式积分活动违反广告发布要求、“黑色推广”排除营销竞争对手等信用评价环节存在苛扣甄别门槛问题均属于商业谎言/误导上市消费者。涉嫌此类商业谎言/误导制度操作,则需要遵守权限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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