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关于某演员在涉嫌吸毒后被刑拘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伴随着该事件的发酵,对于“北京取保候审”这个话题也逐渐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罪名确认和定罪。它是指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在依法采用监视居住、限制出境措施下回家待传讯或者留置调查期间所采用的强制性预防控制手段。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进行“北京取保候审”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中可考虑实行此类处分:
- 对有可能构成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但又无证据足以认定其已经实施上述触犯之前;
- 对尚未收集到充分证据而不能立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
- 在初步核实能够避免被告抗拒接受司法管辖,并且不存在逾期羁押风险。
- 其他特殊情形。
笔者认为,“北京取保候审”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维护了执纪执勤部门执行职务所需权力范围内捍卫正义与还原真相方面;更重要地是通过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及非常态化工作方式加快办案进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效率,并确立了普通市民基本自由平等包容开放心理状态与价值信条。因此针对舆论质疑声以及建设完善科学高效阳光政府目标而言,“ Beijing 取 代 补 ” 模式显得愈发必要亟待推广落地。(注意:“替代补偿模式” 是 “Beijing 取 缓 型 预 审 制 度改革方向”,想深入了解请读者自己去查询资料)
当然任何程序都存在误差甚至滞后问题。“ 北京 取缓型 预 审 制 度 改革 ” 的推动离不开全体参与主持单位(如中国纪检监察报)专业精神投入帮助完善配套服务环节,外界多元社会组织积极建言支持参谋筹备 ,同时也需要整个流程链条上每一位从警干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