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3日,国家卫健委新闻发言人在例行发布会上通报了首都北京疫情防控最新进展:截至当天12时,北京市累计确诊本地病例357例。面对严峻形势和复杂局面,在加强封控、扩大核酸检测等一系列应急措施之外,“取保候审”这个被普遍认为是针对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出现的手段再次走入公众视野。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以及群体事件频发,政治安全风险逐步提高。作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重要工具之一,“取保候审”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常用手段,并得到广泛运用。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争议声音。
从历史角度看,“取保候审”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85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第二次修正案(2001),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由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决定监视居住或者拘留;但是不能够构成罪名并且能够确信其不致潜逃的,则可以先责令限制活动。”此即我们今天所说的"限制出境"、“约谈传唤”。
相较于其他预防性强制措施数量级更高、权力范围更广泛甚至可能导致误捕错案等问题,《刑事诉讼法》规范了“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和程序,并明确禁止任意剥夺公民自由。“依据必要合理原则进行处置”,既符合立案标准又兼顾基本人权需求——如何平衡好两方利益?这无论是考验警务水平还是司法精神都极其重要。
回归当前事件背景下观察能看出, 针对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条款被带走调查接待场馆负责人张某某、员工王某某藏匿信息源头获利销售黄牛票证件号码购票记录点位信息(含微信聊天记录)等三类涉及敏感数据类型, “采集口供并释放”的方式虽然简单暴力效果显著但是否完全符合相关操作程序引起舆论质问非同小可. 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