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日前对一名知名民间外交人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随后,该人士被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获得了自由身。这种情况并不鲜见,在司法实践中称为“取保候审”。
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取保候审”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出现在案件需要时供职调查、侦查或者开庭等活动中,并防止其逃避处罚或干扰证据收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可能损害个体权利和尊严的风险。
首先,长时间拘留及各类限制条件都有可能导致受访者心理上产生恐惧感、焦虑感甚至失落感等负面影响;其次,“羁押即证明有问题”的思路容易造成错案率增加;最后,与此同时还存在性别歧视、地域差异化待遇等问题。
针对以上困境,《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无需羁押而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约束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使用非剥夺自由措施。”因此,在具备条件下尽量采用管制等替代方法来减少给予个体不必要伤害就显得相当必要。
总之,“治标更需治本”,提高办案水平和效能是解决“取保候审”乱象根源所在。“划清黑白界限”的原则不能打压正义力量; “以灵敏度赢得信任”的观念也不能漠视合乎常理与道德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