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除了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之外,还有一些人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他们承担着与主要罪犯类似或相对应的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二字到底意味着什么?如何确定谁是真正承担责任和处于关键地位的罪犯?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 “从属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判定“几个人是否构成一个团伙”的同时也须考虑其间各自所占位置、职务以及分工等因素。例如如果两名盗窃者A、B均参与偷车贼活动,但A只开车而不抢劫并没有使用武器威胁受害者;而B亲自持枪指向受害人进行控制,则按此理论可以得出结论: B 是更严重适用第65条规范(涉黑组织)。
当然,并非所有帮手都能被视作“共同依靠”。多数时候必需经过以下三方面证明:
- 是否存在合意 —— 帮助别人跟随计划;
- 实际上是否发挥了较大作用;
- 本身知晓他松口将会导致响应后果。
值得注意到, 在本次比喻例子里头, 谋杀未遂加强版 (即: 涉黑) 的量级变化可能很小, 变化无常甚至可能完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