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知名散文作家、律师余秀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京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和讨论,其中最为热议的话题便是她目前所处的状态——“北京市公安局已对其执行取保候审。”这一事件再次将中国司法体系中权力与自由、法治与人权之间微妙而重要的关系摆在了台面上。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完全做到绝对尊重个人自由或者绝对彰显政府主导下的集体利益。民众享有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同样不能漠视他们行使该项特定能力时携带来巨大挑战及应用困难性问题;反过来看,在某些情况下打压异见分子等手段并非无原则可遵,但却易于给予当地官员统辖领域内极端扩展空间甚至进行违规操作。
回到余秀华案例中,“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标准属于相比其他类型更加模糊且容易受限制条件影响类型之列,并未兼具普适性以及客观评价标准。(例如:“抢劫杀人罪”,即如果有实际证据表明现场存在死亡/致残后果,则就算没有直接肇始行动方也可以认定为参加抢劫活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可以通过拒不配合调查笼络口供(包含虚构内容)轻信赖获得指控:
公安机关经传唤拒不出示身份证件或者提供联系方式,在符合必要程序后仍然拒不如实说明身份和联系方式,并且在15日内连续两次去公安机关报到时间约束期限外3小时以上未提交有效书面证明文件解释其缺勤理由,造成调查不能完成任务或者延误工作进程情形发生……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整个司法系统略显僵化又缓步向前推进着改革开放纲领,
那么怎样才能够找到真正意义上既优雅简洁美学又清新舒爽好读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