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何时可以拒绝作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往往会要求证人进行作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被询问的个人可能不愿意或者不能提供信息。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地拒绝作证呢?
拒绝自我指控原则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拒绝自我指控原则”,这一概念源于宪法第五修正案和《权利与保障章程》(Miranda warning)。该原则规定,任何嫌疑人都有权选择是否发表陈述,并且如若选择发表,则必须知晓其所说话语对他产生的后果。
权力免除特例
然而,《美国联邦规程》第十一条也确认了几种特殊情形下允许个体无需遵从传票并可合理地辩称获得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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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豁免
- 由于职业身份或其他具备公共政策上承认为保密性质、安全敏感等因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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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关系
- 不必就夫妻之间交流内容向配偶抛头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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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
- 因宗教信仰禁止泄漏秘密而否定出庭;
此外还有医师 – 病患通行关系及记者新闻报道等相关规定。
法院裁量权限
即使没有以上列明条件成立,在部分司法管辖区域内依旧存在着非强制性见证请求申请书以及在实施调查过程中被告们能够来到现场协商达成口头同意放弃不予起诉协议书签署方案。 最重要总结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 在大多数民主社会里, 可谓所有反映真相(包含赞扬) 的言论均受到高度尊重;
- 如想取得"默示/默认松动" (implied waiver),只有经过有效警告以至知名确切范围后再表示接受听候提问;
- 对待检察机构、警员和办案厅领导采用温文尔雅方式更加建设性.
如果您曾收到传票并考虑应对方法,请务必联系专业移民律师获取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