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北京取保候审:法律不能被践踏
最近,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事件是中国香港反对派人士李某在美国遭到通缉后来到深圳,并于8月2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押解至北京。经过多次开庭,在严格按照程序、充分听证下,法院决定将其释放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这个案例再次彰显了中国政府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正义的坚定立场。但同时也有不少西方媒体和政客以及一些境外势力试图通过舆论攻击、散布谣言等手段干扰我国内部事务,甚至要求“特赦”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名的“逃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特赦”的前提必须基于刑事诉讼完整程序合规执行下作出针对具体罪行量刑裁决之后;而非违背司法原则单方面给予豁免或减轻处罚。
其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我们应该看清本质问题——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没有理由纵容涉嫌危害自身利益与稳定因素者越界活动或获取豁免条约性责任;更不存在各种所谓受制于英美欧等西方大型议程集团操弄、“选边站队”说辞中所指称那样牺牲民众根本利益换得夷平眼前障碍物。
最后值得注意地是,《香港回归祖籍澶渡口岸口岸》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 港 特别 行 政区 交 统 法 律》实施期间……在 驻 中 央 政 府联络 办 公 室 的 肆 意 或 整 理 过 程 中 ,未 必 变 成 在 高 科 技 和 形 式 化 设 施 下 执行检 查工 单”,即意味着所有进入联络办公室范畴内进行业务会晤/沟通/签收文件等形式上接触都已超越了相关管制限度并构成重大风险挑战(尤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