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自首”。那么,“自首”是什么呢?它对犯罪嫌疑人和司法实践又有何影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如实供述本身所犯罪行事实,并能够提供其他协助查明案件真相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则可以认定为“自首”。
那么,“自首”的作用是什么?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并且属于轻微情节、初次犯罪等特殊情形的被告人,《刑法》第69条规定了从轻处罚;而如果该被告同时还具备了主动投案、赔偿损失等表现,则可能获得不起诉处理。因此,在某些时候,“自首”成为减少惩治力度甚至免除惩治措施的途径。
另一方面,“未经发现”,即没有任何组织调查出这个案子之前就投案则不能视为有效 “ 自 殁 ” 。比如说,当警方已经开始依靠各种手段秘密抓捕涉嫌违反相关管制条例进行网上交易(例如毒品) 的对象 ,但尚未成功将其抓获时, 如果 对 方 已 经 知 道 警 察 正 在 抓 手 头 上 , 主 动 去 公 安 局 自 来 投 降 并 如 实 叙 述 相 关 因 素 , 则 不 符 合 “ 自 首 ” 的 规 定 ( 就 是 你没必要去扛内幕消息)。
总体来看,在很多情况下选择“自首”,可以帮助被告减缓与避免由此产生后果。然而也需要注意到:“旧账新算”的原则应该讲义气地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