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律师都需要关注证据。而一份好的证据必须要有一个完整、可信和连贯的“证据链条”。
首先,我们来说说什么是“证据链条”。它指将多个不同形式、来源及性质相互联系起来构成一个合理且有效支持或反驳某项主张或结论所需之全部数据和信息。
从犯罪行为发生到被依法追究刑责,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相关材料: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报告等等。这些材料如果能够串联起来呈现出清晰逻辑关系,并使得每一部分内容都具备充足可靠性,则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推进审判程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例如调取困难),可能会存在缺失环节导致断裂。“掌握全面真实正确”的标准很难达到,“最终权威”的专家鉴定也并不能保障自身没有错误。
那么如何避免断裂呢?除了检察机关采用尽职调查方式进行补救外,《民事诉讼法》第63 条规定:“当庭传唤可能知道案情内情者作供时, 庭上应当传唤。”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族区域自治 法》 的 解释 (二)》 第五十三 条 规 定 , 对 现 场 查 封 , 扣 押 或 起 公 访 协 力 外 微 音 像 相 关 设 施 录 制 的 数 据 , 必 须 在 开 庭 后 当庭播放 。 这就意味着司法工作者需要通过听取目击者口述以及其他手段去收集更多信息增强对事件本身以及涉案方面深入认知度。
总体而言,“客观真相”离我们非常近同时又非常遥远。试图建立统一标准化模型显然不符合复杂社会条件下系统运转特点;但在日积月累基础上提升效率则未尝不可。(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