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一名涉嫌贩毒的女子被警方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其中最为热议之处在于她获得了“留置居住”,即可以回到家中等待下一步处理。
对此,有人认为是司法过度软化、对罪犯太宽容;也有人则称赞这种做法体现出中国特色新型普遍优先原则和制度自信。但不管如何看待,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以证据说话”、“无罪推定”是基础,并非因个别情况而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居住”的设置并非单纯给予当事人便利或缓解拘禁压力那么简单。相反地,从更高维度上来看,则兼顾着惩戒效果、公正性和尊重被告权益三大要素。
首先就惩戒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规定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时采用传唤、询问等强制措施。”显然,“留置居住”比传统意义上隔离防止逃跑或者打击恐吓程度较轻微些。“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只有更加注重程序合理化才能促进主张文明办案成真落实至每一个具体环节。
其次,在公正性问题方面,《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彰显证据价值观念并通过量刑表达出来——所谓“同样危害应该受到同样惩处”。如果没有足够铁claw手段去收集线索及资料, 单靠"口供业务员"勘察, 相信不少错杀多余都极易导致. 既然搜集完备后确定可开展 “限期监视”, 那么是否必要再把嫌疑对象紧闭固陷呢?按常理分析和历史数据考虑, 迄今未见过令所有暂获释放者均重新产生危害事件.
最后还需强调一点: 能否平衡好尊重被告权益? 涵盖两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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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动用哪些方法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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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足够时间准备答辨?
前述例子中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可能构成损害他们基本自由/ 催眠式修改口供 并使错误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