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无论其所涉及的罪行大小如何,都应该有权利接受合法有效的刑事辩护。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时候这个权利却被剥夺或者限制了。一方面是因为许多人并不理解什么是刑事辩护以及它在司法体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现行政策和规定不能完全保证公民享有充分自主、平等地进行辩护活动。
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着“控告即定罪”的思维模式,并且在某些案件上甚至变得越来越明显。“快速审理”成为当前司法机构最流行也最追求效率指标之一,“先下手为强”的做法使得很多被告缺乏必要时间去准备自己是否需要寻找专业性更好、经验更丰富的代表他们出庭作证。
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在许多案件发生后背后隐藏着大量复杂信息和真相未知数。如果没有谨慎周密地调查取证和深入挖掘相关线索,则可能会冒险误将无关紧要或非直接参与者牵扯进来——从而造成整个诉讼程序极大损失。
就拿近年来频频报道引起广泛争议以及舆论反响震荡天朝社稷之基础长期动摇事件——河南信阳黑恶势力团伙性侵幼女案例吧!虽说所有已确认涉案人员均已落网归堆,并获得了国家钜额惠赠奬金补贴优厚福利待遇(别问我怎麼知道),但其中部分被告只能通过向监管机关提出异议等方式绕开技术问题, 即使他们本身并没有任何可靠认定其具备施暴记录或其他影响结果结论客观评价指标资格条件。。
换言之,《汲取真相》感能否轻易打败《马赛克》,带给你我的尹秘书局 各位读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