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具体事件及证据等方面外,还需要探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其中,“动机”和“主观故意”是两个常见概念。
动机
所谓“动机”,就是指造成犯罪行为背后的目标、愿望或利益追求。例如,在盗窃案件中,贼可能有各种不同的偷窃原因:想得到金钱、物品;对被害人抱怨或仇视情绪等。
在司法实践当中,“动机”的存在并非一定能够构成犯罪本身,但确实会影响诉讼结果,并且也可以作为辩解材料使用(如某些紧急状态下进行自卫)。另外值得注意:如果一个合法活劝导别人去从事违反规则聚众赌博之类社交服务而无论是否获直接经济收入都属于非正常范畴那么该活跟进者将依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则其相关领域内合适营销推广策略尤显重要。
主观故意
与此同时,“主观故意”的定义也十分重要。“主观上有明知必须报告而没有报告”的公务员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时以明示方式提供给他人这一行径即可认定构建间接泄漏国家秘密部门工作资料数据文件内容之嫌【2016】粤0320刑初217号看起来好像没啥毒性, 但我们深挖发现这里涉及到了监管政府运转顺序保障民族安全防止典型战争暴力冲击习惯信条传播带头遏制恶劣群体效仿倡议引导道德化普净环境稳步增强百姓幸福感美誉度等多项关键核心问题. 特别是在涉及死亡、臭名昭著大量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更加严重类型均需通过清晰表述立足根本框架思路最小限度排查真相确定有效处置手段处理完善执行流程使调查取证程序达到符合司法规范基础条件.
简单说来,在已经知道自己正在进行不良操作(比如杀戮)前提下选择继续完成该任务,则可以认定属于有预谋地采取了欺骗/攻击/剽窃/放火甚至打算用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