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心理常是关键因素之一。但是,“犯罪心理”到底指什么?它对于定性、认定和量刑等方面又有着怎样的影响呢?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主观方面。这包括了作为行为人所具备的意识和意愿两个要素。而其中涉及到“故意”的情况下,则需要进一步探讨其内部构成——即直接或者间接故意。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在分析被告人是否存在“故意”,以及其程度时会有所区别:
- 在盗窃、抢劫等财产侵权类案件中,通常只需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相应行为,并且具备偷窃或者抢劫目标物品获得所有权利益之故态。
-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类事件(如放火),则还需证明与此相关联并导致社会危险性增加。
- 谋杀、伤害他人身体特别重大甚至造成死亡后果时,则往往还需要考虑动机因素。
除此之外,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可能出现无辜错误地引发暴力事件(比如自卫过当)。这种情况下尽管没有恶毒预谋,但仍然不能免责。
总结起来,“犯罪心里学”就好像揭示每个言论背后真正含义那样淘汰表层迹象去寻找更本质问题:能够帮我们从根源上挖掘出趋向反社会倾向 或 意图欺骗 甚至 打击报复 的动机原由;同时可以确定各项派系间异端思想传递方式 和 彼此间交流渠道推演模式 等多维度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