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日前发布通报称,已对一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在其住所搜查出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物品。该嫌疑人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被依法逮捕,现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然而,在此案中引起争议的是,该名嫌疑人被警方限制了长达80小时以上的自由时间。据报道指出,在这期间内他不仅无法联系律师进行辩护,并且连基本生活需求都得不到满足。
作为一个社会治理工具,“刑事拘留”、“羁押”等行政手段确实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违法行为。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暂时剥夺个体自由”的权力也必须受到明确、合理、有约束力规范与监督。
首先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关键信息提取技术”的可能性?尽管相关部门表示这种技术只用于处理极端恐怖主义或跨境网络黑客入侵事件等重要领域, 但在未来当面对新型电子证据获取成本更高以及加解密算法复杂度增加后,则容易助推执法机构获得过多干预民众意志空间与数据利益收集权限。 其次就需要建立完善程序保障。“非正常访问记录申请表”,例如应向何级别单位提交、哪些内容需填写等环节均缺乏统一标准化流程;如同检察院调查企业聚酰亚胺污染案件遭反感般,《最高检》公告将开展全系统排摸整改工作并印发文件规范操作程序则显得至关重要。 再者还有“比例原则”。即使针对特殊类型组织(如黑色产业链)可以通过庞大资金偷渡岛外洗钱/藏匿财务账目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情形下执行禁锢措施(属于相符合),如果普遍运用超过宜界值 (10%) ,将误导司 法裹挠进纠错陷阱之中;从而退转上述三点问题所导致风险往更深水区走去。
结语 牢固根植中国共产党领导万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