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王某是一名大学生,某天在社交平台上与一名女性联系上并交谈甚欢,后来在交流的过程中得知对方叫张某,正在上高中。在随后多次交流中双方互生好感,约定等女生上了大学之后就确定对方为男女朋友,之后多次视频通话以及互相发送暧昧的话语。在之后一次暑假假期中,王某和张某就约定王某到张某的城市寻找张某,两人在之后进行了聚餐,聚餐过程中并没有饮酒的行为。聚餐之后王某要回到住宿的酒店中,因为天气过于炎热,张某也不想太早回家就跟着王某去了酒店。到了酒店的房间后,王某向张某提出发生亲密关系的请求,张某没有当场表示拒绝,仅有一些轻微的推拒的动作,但未明确反抗,也未采取呼救、报警等行为。
王某认为张某的推拒系害羞、半推半就,并未停止行为,最终两人发生了亲密关系。发生关系后女方想与男方正式确立关系,但是男方没有直接同意,而是说还是等到女方上大学再说,随后女方离开酒店。在两人离开后女方多次说要和男方确定关系,但男方均以上“大学再说”为由回避这件事,双方还因此发生过争吵,在争吵中男方向女方有道歉的行为。事发后过了几天,张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王某侵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依法对王某进行传唤询问,王某如实陈述了事发经过,辩称两人系恋爱关系,张某的行为属于半推半就,并非强迫。
二、律师办案思路
半推半就是一种非常难以确认女性内心真实想法的行为,例如上述案件中,张某虽然有轻微的推搡的动作,但是并没有明确地拒绝王某,既没有语言上的拒绝,肢体上的抗拒也不明显,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双方言语没有激烈的争吵,肢体上也没有激烈的冲突,更不存在控制、威胁女方的行为,就不能直接认定为强行侵犯,此时发生关系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志,尽管女方因为某些原因或多或少地存在抗拒心理,但决定是否发生关系是女方本身的意志决定的,若不愿发生关系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积极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但仅凭借逻辑上是不能说服检察官的,因此我们还需要从客观事实的方面来进行论证:
1、男方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这一点可以从双方当事人的供述以及女方身体上是否存在伤痕等进行证明。若只有女方陈述说自己明确的拒绝了男方发生关系的要求,但没有客观证据,且与男方的供述相悖,存在较大矛盾,也不能直接认定女方当时是拒绝发生关系的态度。例如,只有女方单方面的供述说男方如何强迫,且与男方的供述相差较大,或者女方称自己有明确的肢体拒绝,甚至说两人出现了强烈的肢体对抗,但身上没有任何伤痕,显然这种说法与客观证据存在较大的偏差,不能认定男方实施了强迫的行为。最重要的还是完整的还原案件的经过。例如本次办理的案件,张某报案的根本原因并不是王某真的强迫其发生关系,而是在张某提出正式交往之后,王某并没有立刻同意,让张某认为王某是个不负责任的“渣男”,而选择向父母倾诉,在家人的带领下向公安报案,这是一种出于“报复”心理的行为。
2、男方究竟有没有违背女方的意志。这一点是非常不容易证明的,毕竟当时女方内心真实的想法只有女方自己知道,但是可以通过各种客观证据来论证当时女方内心的真实想法。例如:
(1)发生关系之前两人之间的互动交流。通过分析发生关系之前两人是何种关系、认识的时间长短、相互之间发送过什么样的话语、有没有聊到过关于性行为相关的话题等等,从而判断女方内心有没有发生性关系的预期。例如,男女双方在聊天软件上存在暧昧言语,涉及两性话题,甚至还相约酒店,这些证据都可以用以论证女方在发生关系之前是有一定的心理预期的,如果此时女方没有其他理由仍跟随男方前往酒店,从一定角度看,可以分析出女方内心是认可与男方发生关系的。
有人说了,事前女生有没有暧昧的话语并不影响案发时女生究竟有没有想要发生关系啊,万一案发时女生其实是不想发生关系的,是男生逼迫的怎么办?当然,仅凭借事前有暧昧的言论并不能直接证明女方是自愿发生的关系,要根据整个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来判断。
(2)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女方有没有言语上的强烈拒绝或者肢体的对抗。这一点通常是根据双方的供述来认定的,但一般表现为女方多次供述自己有强烈的拒绝甚至肢体上的反抗行为,而男方却说女方没有拒绝他,也没有肢体上的反抗,只是推搡了几下。在男女双方各执一词且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事件发生的经过时,还可以根据当时所处的环境、女方有无呼救等行为来判断案发时男方有无违背女方的意愿。例如,在案发时隔壁房间有无听到女方的呼救,案发时有无即时报警或者寻求帮助等。例如本案中,男女双方是在酒店发生的关系,且隔壁住着客人,走廊中还有经过的服务员,如果房间内有强迫、威胁的行为,张某的呼救声是可能被外界听到的,但根据笔录的内容来看,不论是隔壁客人还是走廊经过的服务员都没有听到任何异常的声音。并且案发时张某的手机也一直在自己手中,女生也并没有任何报警或者向外界求助的行为。可见,双方在案发时并没有发生过较为激烈的言语或者肢体冲突,虽然有轻微推搡的动作,但整个过程较为平和,更符合“半推半就”的状况。
又有人说了,只凭这些推断,怎么能推断女生是自愿的呢?房间内发生什么都有可能,万一是男方威胁女方,女方不敢反抗,这才导致外界没有发现异常怎么办。那我们也还要从案发后的角度来分析,在安全的环境下女方的行为。
(3)案发后女方有没有及时报警或者寻求他人的帮助,以及双方之间的态度如何。这一般要看女方在案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没有选择报警,与男方的交流是否正常,有没有积极报警或是寻求他人的帮助。还包括女方在从酒店房间出来后神态有没有异常,这些都是可以从侧面判断案发时发生的状况的。例如,在本案中,张某在事后并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寻求他人的帮助,而是在多次和王某交涉想要确立男女关系被王某拒绝之后与王某发生争吵,随后选择的报警。尽管王某在聊天过程中有道歉的行为,但道歉是因为没有办法和张某确立关系而道歉,并不是因为强行和张某发生了关系而道歉,不能认为是强迫发生关系的证据。
三、最终结果
综上,在多次调取证据以及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是违背了张某的意愿和张某发生的性关系,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以及家属对于这个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