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卖淫,什么又是包养
卖淫的核心在于短期、多次的性交易。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完全就是物质交换。今天是你,明天就有可能是他,在后面还可以再换一个人。这会严重破坏社会风气,深陷其中的人下意识的会认为人的身体都是可以交易的一部分,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可以买卖的对象,甚至会促使其他的严重犯罪行为,例如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器官等。
包养与卖淫的最大不同是时间的长短,包养一般时间较长,一般以月为单位。包养通常涉及到长期、稳定的情感交流和物质交流,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并非完全是物质。作为被包养的人,往往需要揣摩对方的心理,并在包养过程中花费更多的心思来满足对方的需求。对于出钱的人来说,更多的是看重包养的对方能否提供情感价值,而并非完全的身体价值,双方并非完全的基于物质选择在一起。所以,包养在一定程度上并不会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不认为是违法行为。
二、介绍卖淫和介绍包养的关系
介绍卖淫在于给卖淫这一违法行为进行推广,本身就将违法行为给进一步扩大化,对社会风气造成更加严重的损伤。但是介绍包养却不同,包养本身就仅是违反道德规范的问题,即使认为不妥,但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但如果将卖淫行为伪装成包养,介绍包养也会构成犯罪。例如,双方约定的是包养,但实际上却是长期的卖淫嫖娼关系。双方明确约定不得打听对方的身份信息、家庭信息等一些较为敏感的信息,还要求女方随叫随到,完事之后双方就各自离开,这种行为实际上与卖淫嫖娼并无本质区别。这种关系实际是以金钱物质为基础,没有任何感情交流,只是为卖淫这一违法行为披上了一层“包养”的外衣,但是并不能经得起推敲。一旦将聊天记录进行对比就能知道其中的猫腻,亦或者看双方的熟悉程度,连一些基本的信息都说不出来,怎么认定双方存在感情交流呢。
三、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主观上没有介绍卖淫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介绍卖淫的故意,而是仅介绍双方认识,没有介绍双方卖淫的故意,就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例如,一家正规足浴店的经理,并不知道技师自己接私活从事卖淫服务,自己只是按照规章进行排班,或者按照顾客的要求介绍技师,没有介绍双方卖淫的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没有介绍卖淫的行为。
行为人仅有联系嫖客的行为而没有联系卖淫女的行为,则也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介绍他人嫖娼的当事人跟卖淫者并不认识,跟卖淫团体也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偶尔应嫖客要求帮忙打听哪里有卖淫服务等,一般不能按照介绍卖淫罪定罪。例如行为人应朋友的请求,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接触到卖淫窝点的信息并将信息传递给朋友。而行为人与卖淫团伙之间没有任何的往来,通常不构成犯罪。
3、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这个需要查看案卷具体情况后再进行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卷宗中的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需要将整个事件的所有链条通过客观证据或者口供进行链接,如果少了关键性证据,则不能认为构成犯罪。例如认定介绍卖淫但是没有行为人与卖淫女的聊天记录,缺乏关键证据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进行刑事处罚。我国法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追诉标准是: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单独定性引诱幼女卖淫罪);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上面的标准,则不构成犯罪。例如行为人也确实涉嫌介绍卖淫的行为,但是仅介绍了一名卖淫女,此时不构成刑事犯罪,应仅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5、情节轻微可以争取不起诉。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也可以在检察院阶段争取不起诉。例如,一些出租车司机会与卖淫女达成协议,将一些寻找卖淫女的乘客带到卖淫女的住处。虽然司机和卖淫女存在一定的介绍合意,但司机并不会主动的在社会中寻找嫖客,也没有将卖淫女的信息大肆推广,司机在该案中并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在各种从轻、减轻的条件下,可以和检察官尝试争取不起诉。
最后,如果涉嫌刑事犯罪一定要及时找律师。尤其是在外面不清楚案件细节的家属们,只有找了律师和里面的人沟通过了,才能知道具体都做了些什么事情,我们才能有一个大致的辩护思路,争取在最快的时间中将人取保出来。
律师简介
孔祥红 主任
北京御探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1年社会与法制十佳刑辩律师,
中央电视台访谈嘉宾,
北京电视台专家律师,
中华遗嘱库公益律师、
财富传承管理师、
ACI国际心理咨询师。
【成功案例】
1、广西梧州“猎狐一号”涉黑案,孔祥红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被采纳,庭审时成功辩护为当事人减少罪名,减轻量刑。
2、哈尔滨涉恶案件,孔祥红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被采纳,庭审时成功辩护为当事人减少罪名,减轻量刑。
3、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不批捕。
4、王某涉嫌贪污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改变罪名,量刑减轻数年。
5、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检察院量刑十年以上,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辩护将集资诈骗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由十几年最终法院判决二年十一个月。
6、罗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孔祥红律师团队代理后与检察院沟通,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被采纳,成功将嫌疑人取保候审。
7、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委托孔律师团队后,孔律师找到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承办人积极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委托人被取保候审,一年后,孔律师团队又与公安机关沟通撤案,最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8、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传唤,他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后来咨询并委托孔律师团队代理,孔律师团队详细了解案情,并指导委托人作笔录时如何避坑,不要被诱供骗供,委托人按照孔律师的嘱托,如实陈述案情,被刑事拘留以后,孔律师团队积极与承办人沟通,在被刑事拘留第7天,委托人被释放!
9、罗某涉嫌盗窃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 意见书,最终被检察院采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10、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量刑减轻数年。
11、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一死一重伤,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量刑减轻数年。
12、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处缓刑。
曾在政府机构、公安机关工作数年后转型做律师,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很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练运用所学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化解诉讼风险,节省诉讼资源,代理大量全国各地疑难案件。北京电视台《律师请就位》,《法治进行时》嘉宾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对话品牌》访谈嘉宾、封面人物,相关成功案例被《北京日报》《新京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及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多次专访,在业界享有较高的职业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