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该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历经两次补充侦查后起诉,一次判决、被告人不服上诉后发回重审。
石家庄某检察院指控: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成立河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是刘某某,实际控制人为韩某(在逃)和被告人张某。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张某,实际控制人为裴某(在逃)。
河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三个小组,雇佣被告人3名经理、10余名员工,进行系统话术和培训后,被告人从网络上利用大数据软件搜集客户联系电话,并以加错的方式为借口,虚构异性身份添加对方为好友,以谈恋爱等为由,打感情牌等方式,称共同投资入股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海某等公司“引进”《坦比》、《开降大神》、《天坑鹰猎》等电影的方式,诱骗对方进行电影投资。
三名经理统一提成该小组所有诈骗金额的2%、3%、4%比例;何某某、黄某某担任形象人,负责与诈骗对象的语音、视频及见面等环节,统一提成该小组所有诈骗金额的0.3%比例;销售员按诈骗金额的5%-7.5%比例提成。共涉案金额87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共十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投资入股,其行为触犯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历程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家属找到孔律师做辩护律师,期间辩护律师仔细研究卷宗细节,多次会见与李某核对相关事实,了解了他们公司的工作性质、工作模式、资金去向等,找出了卷宗中的多个疑点,并且多次奔波找到了相关证人收集有利证据。
如果按公安机关的定性,诈骗罪涉案共金额800多万,张某某涉案150万,属于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情形,会被判处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十四年。经过孔律师积极辩护,法院采纳了孔律师辩护意见,最终认定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将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减轻量刑数年。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办案小结
有效辩护胜在庭外,艾伦·德肖维茨曾说过:“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哪个案子是通过法庭上的伶牙俐齿胜出的,案件的成败在于庭前充分的准备!”本案正是因庭前与公诉机关的有效沟通才达到了缓刑的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