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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玩玩具枪被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看孔律师如何化险为夷

2026-03-23 来源:www.yutanlawyer.com 浏览:..
 

导读:本是幸福的一家两口,父亲收入良好,母亲工作稳定,孩子也已经上了高中。三口之家却因为父子俩的贪玩导致一系列后悔不已的事情发生,甚至可能会影响孩子的高考,一切的原因都是因为网上购买的两支玩具枪……


一、案件事实


据犯罪嫌疑人自己所言,他住在北京市通州区的一个小区内,前几天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该男子便急急忙忙地寻找律师想要解决这件事情。男子前后找了好多家律所,最终都不是非常满意,也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找到孔律师进行咨询。据了解,男子是通过某宝、某多多等正规渠道购买了两把射击水弹的玩具枪,并且购买了一部分配件进行自己改装。父子二人也一直都在自己家内玩耍并没有外出,可能是被邻居看到了,在某天下午警察突然找上门对他的家里进行了搜查并找到了这两支枪。尽管男子一再强调这两支枪是打的水弹,但是在警察对玩具枪进行检测之后发现这两把玩具枪的动能还是超过了法律的规定,因此该男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立案并将该案移送到检察院。


二、律师办案思路


在听取男子的案件的全过程以及在检察院查看了该男子的卷宗之后,我们综合认定该男子的行为完全不至于进行刑事惩戒。

孔主任认真对该男子的行为进行分析,认为该男子购买两把玩具枪仅仅是为了与孩子之间相互玩耍,主观上并没有持有大众普遍观念中认可的那种枪械。也就是说该男子是对法律上规定的枪械范围判断有误,而不是想要持有普遍观念中能射出子弹的枪械。并且,在客观上该男子也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玩具枪以及相关配件,没有通过秘密渠道进行交易,并且玩具枪的价格也不高,显然不是普通人认为的枪支的价格。

根据司法解释《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行为定罪量刑》中,最高院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应当唯枪支数量论,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具体而言,除涉案枪支的数量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如下情况:

一是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一些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虽然经鉴定枪口比动能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但是从其外观看一般人明显不会认识到系枪支(如玩具枪),材质通常不同于一般枪支(如使用材质较差的塑料),发射物明显致伤力较小(如发射BB弹),就购买场所和渠道而言一般人认为购买不到枪支的地方(如玩具市场),就价格而言一般人认为不可能是枪支的对价(如仅花费了几十元钱)。对于上述情形,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就应当根据相应情节作出特别考虑。

二是涉案枪支的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区间较大,且由于发射物不同,枪支致伤力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做好涉案枪支的鉴定工作,涉案枪支的鉴定意见要载明枪支的数量、发射物、枪口比动能的具体数值等情况,以便判断其致伤力大小。此外,此类枪支中的部分枪支,其本身致伤力不大,但易于通过改制达到较大致伤力,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应当由公诉机关予以证明,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做进一步判断。

三是涉案枪支的用途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这主要侧重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特别是,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防止“客观归罪”,即只要涉案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置之不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最终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购买两把气动手枪及零件进行改装自玩。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律师简介

孔祥红  主任

北京御探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1年社会与法制十佳刑辩律师,

中央电视台访谈嘉宾,

北京电视台专家律师,

中华遗嘱库公益律师、

财富传承管理师、

ACI国际心理咨询师。

 

曾在政府机构、公安机关工作数年后转型做律师,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很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练运用所学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化解诉讼风险,节省诉讼资源,代理大量全国各地疑难案件。北京电视台《律师请就位》,《法治进行时》嘉宾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对话品牌》访谈嘉宾、封面人物,相关成功案例被《北京日报》《新京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及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多次专访,在业界享有较高的职业声誉。


成功案例

1、广西梧州“猎狐一号”涉黑案,孔祥红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被采纳,庭审时成功辩护为当事人减少罪名,减轻量刑。

2、哈尔滨涉恶案件,孔祥红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被采纳,庭审时成功辩护为当事人减少罪名,减轻量刑。

3、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不批捕。

4、王某涉嫌贪污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改变罪名,量刑减轻数年。

5、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检察院量刑十年以上,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辩护将集资诈骗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由十几年最终法院判决二年十一个月。

6、罗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孔祥红律师团队代理后与检察院沟通,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被采纳,成功将嫌疑人取保候审。

7、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委托孔律师团队后,孔律师找到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承办人积极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委托人被取保候审,一年后,孔律师团队又与公安机关沟通撤案,最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8、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传唤,他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后来咨询并委托孔律师团队代理,孔律师团队详细了解案情,并指导委托人作笔录时如何避坑,不要被诱供骗供,委托人按照孔律师的嘱托,如实陈述案情,被刑事拘留以后,孔律师团队积极与承办人沟通,在被刑事拘留第7天,委托人被释放!

9、罗某涉嫌盗窃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 意见书,最终被检察院采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10、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量刑减轻数年。

11、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一死一重伤,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量刑减轻数年。

12、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处缓刑。

13、王某涉嫌轮奸幼女,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不构成轮奸的意见,量刑减轻数年。

14、可某涉嫌隔空猥亵儿童,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作出免予刑事处罚。

15、宫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量刑减轻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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