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由此可见,寻衅滋事罪主要的表现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等行为。例如在大街上随意殴打他人,因为口头矛盾引起纠纷便进行攻击、伤害的行为,具体行为方式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不当索债行为能否评价为寻衅滋事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是因为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造成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从这一点中就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一般情况下的不当讨债行为是不支持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的。但也存在例外情况:“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有些观点认为不当行为索债的事情属于“借故生非”,那么我们从寻衅滋事罪保护法益本身来判断不当讨债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首先,寻衅滋事罪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但不当讨债行为与上述要求不相符,不当讨债行为只是为了要回欠款,并非是为了寻求刺激无事生非。而在讨债中当事人实施的辱骂恐吓、暴力威胁等行为显然也不属于上述的情形。且因索债导致的辱骂、殴打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与“随意殴打他人”不相符,该行为也不属于借故生非的类型,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生非”,而是为了追回欠款,只要把钱要回来,就不会继续生事,但如果欠款全部到手之后还继续进行骚扰,则可以寻求认定寻衅滋事罪来惩罚当事人。
有些观点认为不当讨债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类型的寻衅滋事主要是为了保护不特定人在公共场所从事活动的自由与安全。如果当事人是在债务人家中、办公室中起哄闹事的,不应认定构成本罪。
另外,如果不当讨债行为轻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很有可能助长“老赖”之风,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现在的社会背景下,很多“老赖”通过各种方式转移、隐匿财产,还有些甚至直接将钱转移至国外,债权人难以维护自身利益,且走法律途径解决效率太低,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你。因此大多数的债权人不仅需要从正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更要通过一些行为来达成私力救济。如果因为一些过激的讨债行为就认为是寻衅滋事罪,则大多数“老赖”更不会选择去偿还欠款,因为刑法为“老赖”们升起了一道“防火墙”这对于社会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事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长期拖欠欠款不还的风气,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
当然,如果在讨债的过程中可能涉嫌其他的犯罪,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在殴打的过程中造成受害人轻伤及以上,则应当追究故意伤害罪的责任;例如在讨债的过程中在公共场合使用较为激烈的辱骂、诋毁行为,则可以选择追究其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对于造成相应后果的行为可以寻求相应的维权手段,而不是为了追求更重的刑期选择以“口袋罪”判罚。
孔祥红 主任
北京御探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央电视台访谈嘉宾,
北京电视台专家律师,
中华遗嘱库公益律师、
财富传承管理师、
ACI国际心理咨询师。
曾在政府机构、公安机关工作数年后转型做律师,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很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练运用所学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化解诉讼风险,节省诉讼资源,代理大量全国各地疑难案件。北京电视台《律师请就位》,《法治进行时》嘉宾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对话品牌》访谈嘉宾、封面人物,相关成功案例被《北京日报》《新京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及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多次专访,在业界享有较高的职业声誉。
1、广西梧州“猎狐一号”涉黑案,孔祥红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被采纳,庭审时成功辩护为当事人减少罪名,减轻量刑。
2、哈尔滨涉恶案件,孔祥红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被采纳,庭审时成功辩护为当事人减少罪名,减轻量刑。
3、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不批捕。
4、王某涉嫌贪污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改变罪名,量刑减轻数年。
5、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检察院量刑十年以上,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辩护将集资诈骗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由十几年最终法院判决二年十一个月。
6、罗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孔祥红律师团队代理后与检察院沟通,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被采纳,成功将嫌疑人取保候审。
7、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委托孔律师团队后,孔律师找到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承办人积极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委托人被取保候审,一年后,孔律师团队又与公安机关沟通撤案,最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8、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传唤,他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后来咨询并委托孔律师团队代理,孔律师团队详细了解案情,并指导委托人作笔录时如何避坑,不要被诱供骗供,委托人按照孔律师的嘱托,如实陈述案情,被刑事拘留以后,孔律师团队积极与承办人沟通,在被刑事拘留第7天,委托人被释放!
9、罗某涉嫌盗窃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 意见书,最终被检察院采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10、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量刑减轻数年。
11、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一死一重伤,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量刑减轻数年。
12、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处缓刑。
13、王某涉嫌轮奸幼女,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不构成轮奸的意见,量刑减轻数年。
14、可某涉嫌隔空猥亵儿童,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作出免予刑事处罚。
15、宫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量刑减轻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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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社会与法制十佳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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