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2021年3月初,嫌疑人Y某通过微信结识一女子李某(已另案处理),两人经商议后,由嫌疑人Y某以14元/条的价格向李某出售他人手机号码未注册使用过的微信号。2021年3月15日至4月1日期间,嫌疑人利用自己作为某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的便利,在为他人办理手机充值时,窃取充值人员手机号码完成微信号注册,先后14次将76个电话号码对应的微信号出售给他人,累计获利1064元。4月2日,公安机关以Y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其抓获。
办案经过:嫌疑人Y某的家属得知情况后,在焦急中于2021年4月8日来到了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经过交谈,家属对我所表示强烈认可并随即办理了委托。接受委托后,我所立即指派专业刑事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于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前往简阳市看守所与嫌疑人Y某进行会见。
会见中,辩护律师与嫌疑人Y某沟通交流,了解案情,安抚了处于恍惚不安状态中的Y某,也带去了其家属的关心。会见过后,辩护律师即联系了办案民警,就嫌疑人Y某的涉案情况向警方进行了解。之后,辩护律师综合本次会见所掌握的案件信息,形成了一个初步的辩护思路:嫌疑人Y某系初犯,涉案金额小,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考虑罪轻辩护方向。此后,我所辩护律师不断跟进案件情况,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案情,交流我方的辩护观点。在这期间,辩护律师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方案,在辩护律师的观点部分得到了公安机关认可后,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公安机关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为由,不予取保。
我所辩护律师并未放弃,继续耐心坚持,一方面积极关注案件走向,与办案民警进行保持沟通;一方面积极与家属进行沟通,协调对嫌疑人Y某犯罪所得进行退赔的事宜。在得知公安机关向简阳市检察院提请对嫌疑人Y某予以批捕的申请后,辩护律师迅速应对,于2021年4月26日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且与承办检察官就案情进行沟通交流,明确表达我方的辩护观点:嫌疑人Y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警方办案,如实陈述涉案事实,并对犯罪所得进行积极退赔,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嫌疑人Y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建议检察机关不对其进行批准逮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不予起诉!成功辩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2022-01-10 来源:www.yutanlawyer.com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