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可以帮助法庭查清案件真相,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但是,在进行质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首先,在进行传票出庭后举行口供审问前,当事人有权提出补充、更正或撤回自己之前所作陈述和说明;同时也可对现场检材及鉴定意见等相关物品和文件发表看法。
其次,在适用书证作为罪名成立原因时,则必须按照《民诉法》第63条、“以公文、记载或者其他物品形式表示某种内容”的标准来确定哪些东西属于“书证”。如果认为该类对象存在问题,则应采取辩论方式解决互动纷议,并最终由主持程序员做个裁断。(例如:是否能够提交未经确认副本)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明确了专家评估结果具备酌情参考性而不具有强制力这一原则。也就是说即使专家结论与实际情况产生分歧并不能直接导致被控方责任承担(如心理医生关于精神状态)。
最后值得注意的一个点就涉及到了听说会谈录音转写稿处理技术上面来展开阐述, 无声电子设备记录下交流全过程并保存好数据资料至卷内堆存档案库里显然比笔录暗藏潜台词容易受到攻击多(尤其指毙命大罢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