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常态。而有些企业却采取了一些非法手段来获取所谓的“不当得利”,如商业贿赂、虚假广告等行为,这就构成了违反《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不当得利”行为。
首先,在我国相关立法中,“不当得利”的概念并未明确定义。但可以通过对案例及司法实践进行总结归纳:如果某个主体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或侵害其他主体合理权益作为前提,并以交易货币流转产生效果,则其获得到相应好处即属于“不当得利”。
其中最具代表性且被普遍认可严厉打击的就是商业贿赂。除此之外还包括通报价目录、排斥限制竞争对象等方式达到损害公平竞争原则和社会公共福祉目标而获益;与客户签订含有免责条款或附加要求强制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服务等形式从事诈骗活动牟取暴力收入也都居于该范畴内。
针对上述情况,《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明确表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域名(网站地址)和字号,误导他人认为其生产销售商品与被模仿品牌存在特定联系时……情节恶劣造成后果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若营销活动涉及虚假推荐引导用户选择关联产品/服务/店铺享受优惠方案时必须清楚指出真实条件下能够享受同样待遇比较结果并给出科学评估数据支撑否则将面临重罚甚至吊照停运风险。
需要注意到是,“ 不 当 得 利 ” 行 为 的 大 都 是 值 式 操 纵 , 由 此 极 易 对 公 司 影 响 臭 名 远 扬 , 如 国 内 葡 萄 酒 行 业 在 几 年 后 给 官 方 发 出 投 讨 商 务 社 私 下 局 的 条 文 卖 圆 孔 盖 和 黑 心 白 牛 推 广 策 划 大 触 将 自 己逼 上死角 。因此,在开展日常运营过程中需注重道德底线意识教育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