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取保候审”:为何是“取”而不是“保”?
北京市公安局近日对一名外籍人士执行了“取保候审”措施,引起了广泛关注。与此同时,人们也开始对“取保候审”这一措施的具体含义产生了更多的疑问。为何是“取”而不是“保”?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取保候审”的定义。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尚未进行完毕,但又不必再次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出庭保证和担保人的书面担保,由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如不得离开指定地点、不得改变住处、不得接触某些人员等。
那么,为什么是“取”而不是“保”呢?这是因为,“取”是指将被告人从强制措施中“取”出,而不是将其“保”在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主要在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中。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第六十九条则规定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和处理方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保释”。在中国法律中,保释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法院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以换取暂时的自由。与此不同的是,“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的,而非法院。同时,“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如到案签到、不得离开指定地点等,而保释则没有这些限制。
回到北京“取保候审”的案例。据报道,该外籍人士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对于这一案件,我们不得不说,具体情况还需要等待更多的消息披露。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在中国,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如果涉嫌违法,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