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看到那些不断涌现的未成年犯罪案例时,总是会感叹:“这个孩子怎么能做出这样残忍的事情?”事实上,在所有人类中都存在着善与恶、正义与邪恶两种力量。而当一个还没有完全形成自我意识和价值观念体系的青少年开始踏入违法领域时,他所表现出来可能就是更加极端、危险甚至毁灭性行为。
因此,针对未成年犯罪问题,各国政府都采取了一定控制手段,并建立相应机构进行干预。中国也于1986 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少年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尽最大努力使其接受教育并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方针思想,并具体制定了相关条款。
首先需要指出,《少保法》强调重点关注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及其生活环境等因素影响下产生倾向于非正常行为或者已经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等问题;同时将侦查起诉期限缩减至3天(含节假日),以充分考虑到适龄被害儿童或者其他群众利益需求;且刑责设立多元化选择空间,“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管教学校”三种处遇方式可供选用。
但是,《少保法》只作为普通司法程序之外设置额外审批条件使用(即必须由检察院按职权开具同意书)。如果从长远角度考虑,则需要进一步改变执行模式——在处理过程中增加专门家庭服务组织支持和帮办工作以及推动社区警务合理运转等内容——讨论搬离监管场景后良好回归社会前提供有效辅导方法;否则仅仓促拘留而无始终贯穿既视感难免引起公信力争议。(注:文章纠错后重新提交)